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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章 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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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华夏之光涉案专利近似的诉讼请求,本院一并驳回。”

    这是显而易见的结果,既然双方都不构成近似,自然没有抄袭侵权一说。

    本以为法院应该是各打五十大板,驳回诉讼,各回各家。没想到在第二部分,审判长读出的判决结果让大家深感意外。

    “铃木对华夏汽车发出侵权警告,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但是铃木在并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公共媒体等渠道扩大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信,已经不再是单纯地为了维护专利权,该行为的确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和交易机会的效果。

    而权利人如果为了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铃木汽车侵犯了华夏汽车的合法经营权,判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什么!法院竟然认可了铃木汽车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判处其赔偿给华夏汽车2000万补偿。

    就连双方律师都认为第二部分侵权案件应该是走流程被驳回,没想到铃木不但侵权被确认,还被罚了2000万人民币。

    为何是2000万呢?

    “法院考虑了起诉期间,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铃木向媒体公开发送侵权警告信的行为,正值华夏之光的市场热销期,参照相类似车型的产品周期,涉案汽车上市后销量的减少与铃木的上述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以推定铃木发送警告信的不当行为对华夏汽车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按照市场销量和单车利

第七十四章 案件宣判(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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