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也是矛盾重重。
土司承袭需要州县官转呈,有的地方官就借机敲榨,多方刁难,或无端欺压,酿成仇杀。
有的土司向州县官送礼,若被上司知道,州县官则反诬土司行贿钻营,若不送礼,“则加以傲抗之名,摭拾小事,申报上司”,使土司左右为难。
土司和地方官之间的矛盾,有时又进而引起相互挑动汉民与土民之间的矛盾,同时又加剧了汉民与土官,和土民与地方流官之间的矛盾,成为制造民族纷争或事件的肇端。
其次,是贵州广大的“苗疆”,尚未直接纳入流官的统治,因地方官吏的压迫,或统治阶级制造的“苗患”,也成为雍正时期在贵州进行改土归流,开拓“新疆”的缘由。
如蓝鼎元《论边省苗蛮事宜书》称:“楚蜀两粤滇黔之间,土民杂处,曰苗曰徭曰僮曰仡佬,皆苗蛮之种类也。其深藏山谷不籍有司者为“生苗”,附近郡邑输纳丁粮者为“熟苗”。
熟苗与良民无异,但亦畏汉民,而尤惧官长。
但土民之顽顺,惟视土司,土司多冥顽不法,坐纵其行凶杀夺,而因以为利,即使事迹败露,大吏督责,无参罚处分之加乎其身,是以无所忌惮,而敢于无所不为也。”
因此,蓝鼎元向清廷建议实行“削土”之法“可令土司畏惧。”其具体则例是:“照所犯轻重,削夺村落里数,以当罚俸降级。所犯重大至革职者,相其远近强弱,可以改土为流。即将土地、人民归州县官管辖,勿许承袭。并土民有不甘受土司毒虐,愿呈改土籍为汉民者,亦顺民情,改归州县。其深山穷谷,流官威法所不及之处,则将
第三百零七章 转变与发展(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