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的合适与否,关系到改土归流的成败,为防止复土、安定民生,清政府从妥善安置土官、重划疆域、革除旧习、选派流官人才、建设民生工程五个方面对土司管理旧地进行合理善后,收到显著效果,为稳定改土局势、安定民生起到了积极效果。
鄂尔泰对改土的善后工作十分重视,他在奏折中一再强调“若不筹画万全,相机而动,即剪除土官,亦难以善后”。
同时他也认识到善后措施的关键所在“善后之难,尤难于创举”,只有把改土归流的善后工作做好,才能真正完成流官制。
还有就是妥善的安置土官。
这也很重要,清廷在对待被改流的土司上,主要以怀柔政策为主,没有处死过壮族土司。
除个别罪大恶极又不服从改流的土司被处以重刑,例如云南镇沅土官刀瀚因欺压百姓、强占土地被处以斩监候;贵州康佐土官薛世乾因抢劫杀戮被处以终身监禁,其余多选择安插办法。
在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对贵州、云南、四川、湖广、广西五省被改流的土司规定,犯有“斩绞重罪者”,把其家人选择较远的省份进行安插,对犯“军流罪者”,把其家人安插至邻省,同时须接受地方官员不定期的检查,以防其寻衅滋事。
让土官强制迁离本土,是对其有“党羽相助为非”的顾虑,用外省安插的方法“杜其后患”。
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出台了具体的土官安插办法:土官的妻妾、子弟随父母、兄弟迁移;对无子嗣或者子嗣幼小,而且没有父母、兄弟,允许其妻妾子安插于省城,免于外迁;对因犯军、流罪的土官,其家属必须同
第三百一十四章 卓有成效(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