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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六章 以夷制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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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土民涉及田地家产的交易和分配时,他们把土司的认可看作是财产的重要保障。

    此时土司扮演了官府角色,产生了官府效应。

    至于消极影响的话,大家都知道,每一项制度的实施都有它合理的一面,也有它本身的缺陷。

    虽然土司制度的实施有其进步的一面,但是土司制度也包含了大量的落后的旧制度的残余。

    例如在政治方面,土司制度的存在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发展。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明朝廷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利用流官统治有困难而采取的政治措施。

    因此,这种政治制度在建立之初,地方土司与中央王朝这一对矛盾一直都在此消彼长之中。

    地方土司的势力越是强大,中央就越难对其进行控制,地方土司的叛乱时有发生。

    如岑猛之乱,从正德十三年开始,到嘉靖五年为止,历时达九年之久,是明代广西土官叛乱历时最长,规模最大,危害最深的一次。

    嘉靖五年(1526年)明朝廷派都督御史姚镆等人率领官兵8万,分路围剿,打死岑猛的长子岑邦彦,岑猛被归顺知州岑璋所杀,岑猛之乱乃平。

    另外,各土司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仇杀成风,也严重破坏了地方的稳定。

    以及在经济生活方面,土司地区与汉族聚居区相隔,中原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具难以在土司地区运用,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在土司统治地区,广大农民对土司的人身依附关系极为强烈,广大农民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不能随意流动,广大农民没有人身自由。

    而

第三百一十六章 以夷制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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