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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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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一章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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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的私有和自由买卖,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土司垄断其辖区内全部土地的状况,导致土地兼并的剧烈。

    各地土司“往往以有粮田诡称无粮,卖与绅衿商民”。

    土官亦将土地出卖,南丹土司莫氏就将400亩产田典卖与邓姓人家,使大量土地流入汉族地主之手。

    乾隆年间,天柱县关、李、龙、杨4户大地主占地很多,仅龙姓1户所占土地竟跨越3县,遍及30多个村寨,年收租粮3万余石。

    安龙、罗甸、望谟等地收祖谷上千石的大地主也为数不少。

    在土司地区各民族内部,也出现了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湘西乾州厅的重阿寨苗族地主吴廷海、吴学仁占有的田地,遍布其家周围数十里;永缓厅紫儿寨苗族地主石季山占有土地达500余亩之多。

    说明地主经济已在土司区内逐步形成。

    土司占有土地的外流,这就是土司政治主权与土地所有制分离的开始,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土司统治的基础;其次是地租形态的变化。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冲击了领主制下的剥削关系,随着土司地区人口的增长,耕地面积的增加,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私田的增多,加上新兴地主势力的发展,于是原有的劳役地租形式已不能适应了,促使地租形态发生变化。

    各地土司不断将过去的劳役地租改为实物或货币地租。

    有的土司开始将土地出租给农民“按谷分花”,即收取实物地租,如广西龙州一带,“凡租耕田,田主不出谷种,不纳官粮,概归佃户负担,得谷仍是均分”;凌云县境土司的庄田多采用征收实物的

第三百二十一章 详情(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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