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对澜沧江以西沿边土司不断改流。
猛缅长官司于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设流官通判。
猛猛土巡检于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设流官归顺宁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后改流的土司最多。
四川酉阳地区土司从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区于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
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续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开始改流,直到1911年(宣统三年)才最后完成大、小金川的改流。
1909年(宣统元年)川督赵尔丰将德格、春科、高日、灵葱等地土司改流。
1910年(宣统二年)将巴塘、甘孜等地的土司印信收缴,改设流官,四川改流到此全部结束。
在湖北,1735年(雍正十三年)唐崖长官司覃梓桂、龙潭安抚司田贵龙“纳土”,将二地并入咸丰流官县。
同年被改流的还有西萍长官司、施南宣抚司、忠路安抚司、沙溪安抚司、建南长官司等土司地区;此外东乡安抚司、忠建宣抚司、忠孝安抚司、忠峒安抚司、高罗安抚司、木册长官司、散毛宣抚司、大旺安抚司、卯峒长官司、漫水宣抚司、容美宣慰司等都先后在1733年至1735年改置流官。
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长官司、下峒长官司、茅冈长官司皆“纳土”改流;继后石门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继请求改设流官。
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无土司名目”。
经过清朝3个阶段的改土归流,到191
第三百二十二章 详情(二)(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