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买宋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三百二十三章 结果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对绝大部分被革土司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怀柔宽大处理,以便笼络人心,安定地方。

    对以罪革职者之土司的安置。

    在《清史稿-刑法志二》载:“改土归流之土司犯,将家口实行迁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里也。”

    对被迁徙的土司又视所罪之轻重区别对待,“有犯斩绞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流者,土司于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

    也就是使其离开原居住地,目的是不让改流的土司东山再起,又复生事。

    因此所迁土司有一部分在本省安置,大部分迁入内地省分,如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河南、陕西等省。

    仅安徽1省就安置了广西、贵州改流土司21名。

    对被迁土司在生活上予以照顾,规定“每十人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

    清世宗胤禛曾敕谕各地方官吏对被迁土司给以关照,以示“皇恩浩荡”,使其感恩戴德,消除思 乡之情。

    清朝的这一措施割断了土司与原居地的联系,对安定改土归流地区的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

    而对恭顺王司的安置的话,对自愿请求改流或自动交出土司印信者,清朝政府一般均给以优厚待遇。

    像是在鄂尔泰的奏疏中即明确规定对于投献者“但收其田赋,稽其户口,仍量以养赡,授以职衔冠带终身,以示鼓励”。

    湖北、湖南改流土司大都得到如此待遇,不少改流土司被授予千总、把总。

    例如永顺宣慰使彭肇槐还得到清政府赏银1万两,被授予参将职。

    这样的安置不仅安定了已经改

第三百二十三章 结果(2/8)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