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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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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属土目,最初居住在威宁州致化里,康熙年间迁居四川乌蒙土府。

    阿固与安巡如的命运大不相同,雍正四年(1726),云南巡抚兼管总督事务的鄂尔泰进兵乌蒙、镇雄,改土归流。

    阿固在这场战争中被杀身亡,其妻携幼子阿木云逃回威宁州大化里,佃耕土目安巡如在发嫩扣坡的田土,每年交莜麦若干。

    阿木云长成后,继续以佃为生,并为两个儿子取了汉姓,大儿子名安国瑞,小儿子名安国荣。

    嘉庆五年(1800),阿木云身故,安国瑞又向安巡如之孙安秉健请求开垦别鲁块地方,照例交租。

    安秉健素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虽然答应增佃田土,但要求订立一份总契约,将旧佃、新佃土地全部写明,每年交莜租一石。安国瑞表示同意。

    安秉健显然是想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自己的土地不被侵占,租粮能够按时征收。

    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改土归流后黔西北社会经济的变化之一。

    租佃关系至迟在明代已经出现于水西安氏所辖地区,在“勾”政权体制下,鉴于土目的权势,佃户绝不敢霸占田土,抵赖租粮——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彝制崩溃后,文契的必要性逐渐被认识到。

    在水西地区,土目与佃户间的租佃契约可能出现得比较早,也较为普遍,并且彝族没有抛弃自己的文字传统,结果产生了许多彝文契约,毕节地区彝文翻译组曾搜集到六份并译成汉文,兹抄录一份如下:

    官家下的契约是真的,写这个约给老五。

    老五用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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