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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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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七章 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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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不宜过小,以便于移用钱谷,裒多益少,肥瘠均调。

    因此,元丰(1078年-1085年)以后直至徽宗复设京畿路前,从监察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提刑、提举司还是转运司,都是推行的二十三路之制;从地方财赋区的角度来看,则一直行用十八路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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