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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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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宪、仓三司,作为路级监司,负有“分部按举”之责,须互分州县,遍巡所部。

    转运、提刑司按部两年1周,提举司按部则1年1遍。

    因此,景祐元年(1034年)五月与皇祐三年(1051年)十一月,两次申命,“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廨宇同在1州,非所以分部按举也,宜处别州,仍条巡察之令以付之”。提举司后置,亦用此意。

    从实际设置看,多数路分的仓司与漕、宪两司同州,但亦有不少另置于他州。

    如河北西路提举司置于定州,两浙路初设时置于苏州,江南东路则始终置于池州。

    甚至一些路分转运使副两司亦不在同1州。

    如京东漕,景德时(1004年-1007年)分治于广济军与青州;梓州路两转运司也曾一度分治于梓、遂两州。

    路级诸司不在同1州内,除了出于“分割事权”这样1种考虑外,应与便于巡按、行政有关。

    宋朝一路监司为就近便,“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

    如江南东路,漕司置于建康府,宪司置于饶州,仓司置于池州,理宗时,救恤灾伤放税,真德秀即建议,将江南东路的州县分成若干小区,“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常(当)责之安抚转运司,宁国府、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饶信州、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

    由于一路的军政机构分散在数州,因此,有重大议案,就须诸司至1地会议。

    如河东路提刑司在太原,哲宗时,毕仲游在与友人的书信中说:“比缘岁事,出至旁近郡,欲归而得漕台公移,会议役法,因径到上

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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