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
战国时,仅食租税的封君制得以确立,据统计,战国时的封君有101人,其中秦22人,齐4人,楚18人,赵26人,魏19人,韩7人,燕5人。
从上述封君得封的原因来看,主要是“臣之能谋励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当时的封君虽然以功勋为主,但“贵戚父兄,皆可以受封侯”。
这说明以宗亲姻亲关系而跻入封君之列的亦不在少数,两者是并存的。
赐爵制在战国时已经普遍实行,集大成者是秦商秧变法后实行的“二十等爵制”,也称为“军功爵制”,主要是用来奖励军功,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新的等级制度,用以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和扩大统治基础。
爵制还和官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爵可以为官,官爵基本一致,并享有本爵所规定享有的政治和经济权益。
兹列秦赐爵制如下:
1.公士言有爵命,异于士卒,为国君列士,有爵之步卒。
2.上造言有成命于上,乘兵车(一说为步卒)。
3.簪袅以组带饰马,御驷马者。
4.不更不豫更卒之事,主一车为车右。
5.大夫列位从大夫,主一车,属36人,在车左。
6.官大夫加官示尊,领车马。
7.公大夫加公示尊,领行伍兵。
8.公乘得乘公家之车。
9.五大夫有大夫之尊,可为官长、将率,有税邑300家。
10.左庶长为众列之长。
11.右庶长
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