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贾,官吏如果“滞留(商人)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因而乞取财物,赃重者,徒一年”。
“工商之家不得预于仕”的禁令也被突破,“国家开贡举之门,广搜罗之路……如工商、杂类人等,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商人获得了从政的权利。
在宋朝一部分商法的制订过程中,商人还被政府邀为座上宾,参与修法。
北宋太宗朝,陈恕为三司使,相当于国家发改委主任,他在制订茶法时,就邀请了茶商数十人协商讨论、“各条利害”。
当时的争论很激烈,茶商提出的方案,是茶的商业利益尽归商人,商人“取利太深”;官方的方案是国家专营茶叶,利归官府,商人“灭裂无取”。
最后朝廷采纳了折中的方案“公私皆济”,换言之,即朝廷吸收了商人的意见。
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不但给予商人表达利益的渠道,制订出来的法律也照顾了商人的利益,这在其他王朝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宋代也因此成了中国商人的黄金时代,商业的浪潮席卷整个宋朝国境,说“全民皆商”或有些夸大,但社会各阶层都有人加入经商的行列,则是毫无疑问的。
像是宋人就非常有投资意识,比之现代社会都不遑多让,“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舡往来兴贩,岂肯闲著钱买金在家顿放?”
所谓“舟舡往来兴贩”,是指长途贩运业,“解质”是放贷,“停塌”,是仓储业,总之有闲钱就拿出来投资,而不会放着存钱庄。
北宋官员苏舜钦被罢官后,说“今得脱去仕籍,非不幸也。自以所学教后生、作商贾于
第一百二十六章 古代抽签做生意(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