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买宋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百零四章 死罪脱身的办法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下宋朝的典籍,就可以知道,这种情况其实普遍存在,并不是个例。

    比如在宋代的《元丰令》、《天圣令》里,还真有这样的规定,这套制度包括七个层面:

    其一、处决囚犯之前,“仍先给酒食”,也就是断头酒,这个似乎没什么说的,因为历朝历代的都这样做,但其实不然,因为宋朝的断头酒标准是最好的。

    这是宋太祖赵匡胤规定的,每个犯人五贯钱,而且还可以点菜,虽然可能狱卒这些会克扣一些,但也基本保证你有酒有肉,做个饱死鬼没问题。

    除此之外,其二、“听亲戚辞诀”,就是犯人能和家属临终前见上一面,互诉衷肠,好不留遗憾。

    其三、“示以犯状”,公开审判,让犯人充分享有知情权,不做个胡涂鬼、屈死鬼。

    其四、“不得掩塞其口”,允许犯人有表达权,如果觉得不服宣判,可以当即申诉。

    其五、如果死囚“翻异,或其家属称冤”,必须终止死刑的执行,须要快马加鞭提交到上级部门请求裁决。

    其六、囚犯执行死刑一般选在黄昏时刻,并允许家属第二天前来领取尸体,官府不得阻挠。

    其七、“诸死囚,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

    这就是说没有家属来认领尸体的囚犯由官府负责安葬。

    因此,从这些规章制度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判决死刑犯的审慎。

    因为,人命大于天,一旦判错,性命就无法挽回了。

    那么,很多人会问,这种制度是宋朝独创的吗?

第二百零四章 死罪脱身的办法(3/8)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