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不经”。
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
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
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
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宁纵不枉”。
也就是今天常说的疑罪从无。
所以宋朝司法接受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 想,比较注意恤刑慎杀。
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
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证确凿,犯人必须以命抵罪,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
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许“秋后问斩”,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
只有秋季是肃杀的季节,才能用来处决犯人。
所以,也就是说,即便坐实了李小鱼翻的案,他也还有三四个月的时间来想办法翻案,不必急于一时了。
所以我们今天来看宋代的这套“临终关怀”,依然觉得极为人道,充满温情。
尤其是宋玘处
第二百零四章 死罪脱身的办法(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