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是前文所说,元代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公开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宣布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元朝统治者按民族标准把人民划分为四等,汉人在政治上处于最低地位,连生命也得不到法律保障。
元律规定,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
蒙古人因争吵、酗酒打死汉人,最多罚其当兵和赔偿“烧埋银”,即丧葬费。
但在相同情况下,汉人打死蒙古人或色目人,则要立即处死,还要出50两“烧埋银”。
此外,蒙古人犯罪还享有许多特权,例如,不得刺字、拷讯,除死刑外,概不监禁。
蒙古人犯法,只能由管理蒙古人的专门机关——宗正府决断,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
相反,汉人犯罪必须由蒙古人决断。
元律限制和剥夺汉族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严格禁止汉人、南人私藏武器,统治者经常下令没收他们的军器、马匹,不许他们练习武艺,结社集会,甚至连打猎和夜间点灯都一律禁止。
元朝竭力保护蒙古贵族地主的利益,同时扶植汉族地主阶级,以扩大和加强他们的统治基础。
元律规定,农民除必须向地主阶级缴纳五成至八成的高额地租外,还要按亩交纳蚕丝或鸡鸭等实物。
地主对佃户可以任意撤佃,禁止将佃户连同土地一起典卖、赠人,地主有权奴役佃户及其妻、子女,对他们实行私刑凌辱。
元代的佃户实际上是农奴,封建依附关系得以加强,是历史的倒退。
元律确认蓄奴的合法性,确认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残余。
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