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规定,盐和茶都由国家专卖,商人必须向官府交钱买“盐引”和“茶引”。
“引”是商人运输货物的凭证,印有法定的重量单位。
明洪武元年修定的《盐引条例》,规定犯私盐罪者绞,有军器者斩。
其后在《大明律·盐法》规定,凡犯私盐罪者杖100,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
明朝统治者凭借国家权力,将有较大市场、利润较大的商品垄断在官府手里,使民间商业的经营范围缩小,极大地限制了民间商业的发展。
对海上贸易,明初立法严禁私人出海,违者轻则杖100,重则处绞刑或斩刑。
到永乐、宣德两朝至嘉靖初期,海禁稍有放松,海上私人贸易迅速发展。
到嘉靖三年起又屡颁禁海律例,结果私人海外贸易完全停止,严重摧残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
明朝的税法有田赋和商税,明初依照唐代的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其数额列入《黄册》,即户口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丁口和产业情况,每年审查一次。
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制定耕地的总清册,将田主的姓名和土地的位置,分别登记,编成《鱼鳞册》,作为征税的依据。
田赋分夏税和秋税两种,夏税收麦,秋税收米,官田亩税五升多,民田亩税三升多,重租田八升多。
到明中叶,由于赋役苛重,人民纷纷逃亡,生产受到破坏。
自嘉靖至崇祯年间进行赋税改革,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
其主要内容是:各项复
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二)(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