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买宋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二)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为此他提出了“参汉酌金”,“详译明律”的法制思 想,明确表示法制是“立国之本”。

    这一点表明清朝统治者一开始就表现出比较成熟的统治经验,他们懂得只有适应汉民族先进的生产力和经济关系,以及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才能够长期站稳脚跟。

    清代的几位统治者——皇太极、顺治、康熙,都是遵循这一思 想路线从事立法工作的。

    在公元1644年,清军入关后,设置律例馆,组织了一个满汉官吏相结合的立法参谋班子,进行全面的立法活动。

    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颁行全国,这差不多是明律的翻版。

    康熙时,对这部律文附例作了校正。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再次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在逐条考正原有律例后,编成《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七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此后,《大清律》被后世皇帝恪守“祖宗成宪”,不再修改,而是用陆续增加附例来弥补律文的不足。

    《大清律例》的产生历经四朝,历时近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律文中规定的内容详尽。

    它集历代法律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清代从康熙时起,《大清律》未再修订,律文所没有规定的,便陆续制定各部院则例来解决。

    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

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二)(7/8)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