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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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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

    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

    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规的特点主要是:1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2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

    3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 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 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

    4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所以,由此一来,唐代法规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将唐律连同疏议纳入<宋刑统>,当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见元代法规)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


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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