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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章 残酷至极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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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村手下当差的原葫芦庙小沙弥将香菱的身世告知贾雨村。

    “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当日这英莲,我们天天哄他玩耍;虽隔了七八年,如今十二三岁的光景,其模样虽然出脱得齐整些,然大概相貌,自是不改,熟人易认。”

    可那时甄家已败落,甄士隐因伤心而入了空门。

    当年受过甄家大恩的地方长官贾雨村,惧怕薛家和贾府的权势,根本就不想救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

    可见解救被拐儿童,还是得靠自家亲人,官府是靠不住的。

    当然,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

    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

    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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