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目前公务员录取却并未完全按照从高分段到低分段,依顺序录取,有些地区和部门实际上早已内定了人员,与考试的名次并不相符,有时甚至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原来的内定人员的考试成绩不理想,则该项目的公务员干脆不录取,使很多考生成了无辜的陪绑者。
还有一些考生在资格审查、笔试、口试均过关并以优异成绩进入候选人后,却在考核这道门坎遇到不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操作行为,都使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流于形式,考试录用的信誉在社会中大大降低。
为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保证考试方法和内容的技术处理客观、公正,还须考试前对考试方法、内容进行技术测定,保证考试”,因而也是科学的国家的有效性。
由于考试录用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前提和保障。
公务员考试亟待借鉴科举制,建立法律体系并加强考试的权威性。
为确保公平,科举时代建立起一套择优录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在立法上为考试和择优录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堵塞可能干扰考试和择优的各种不正当渠道,并建立一套监控机制,以确保科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历代科举主要规章制度都是由皇帝通过诏诰的形式颁布的,皇帝的诏告就是法。
这就使得科举得到了立法的保护。
从历史上为科举制定法律上看,如《唐律》中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核、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
第二百五十八章 科举考试的意义(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