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早夜平安火不来,则烽子为贼所捉”。
这就意味着战争的到来。
但凡军马出行,如果须停留的时间超过三天,就必须在离驻扎地一二里的地方权置爟烽,“其烽并于贼来要路,每二十里置一烽,连接至军所”。
如果发现敌人的踪迹则举烽,递报军司,具体是“十骑以下即举小炬火,前锋应讫即灭火;若不及百骑至二百骑即放一炬;前三百骑至四百骑即放二炬;若五百骑至五千骑即放三炬……”。
但是,对烽火数量的保密有很大的隐患,一旦烽子被捉就有可能造成泄密,因此在南宋又特别制定了“反泄法”。
“反泄之法有四:一曰号召……二曰旗帜……三曰金鼓……四曰烽燧,谓昔以一燧为遇寇,二燧为索救,今则反以一燧而为索救之号;昔以无烟为无事,有烟为有警,今则反以有烟而为无事之验。是为反泄。”
即如果以前规定敌军来时放一烽,求援时放两烽,现在则刚好相反,求援时改为放一烽;如果以前以无烟状况来表示平安,用放烟作为报警的信号,那么现在则以放烟来表示平安。
为了防范夏、辽的入侵,北宋政府在三国漫长的边境线上设置了大量的烽火台。如:
康定元年(1040 年),诏鄜延至鄜州,环庆至邠州,泾原至泾州及秦州本界各置烽候。
庆历元年(1041年),诏河东缘边州、军、县、镇置烽火台。
庆历三年(1043年),诏陕西缘边属户蕃部,置烽火候贼马。
熙宁五年(1072年),诏:“熙河路依缘边四路例置横烽,遇贼入境,递相应接,
第二百六十四章 由来(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