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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章 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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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间谍情报活动除了危险性高外,还是一项保密性极强的职业活动。

    一般来说,离开了保密,就谈不上间谍情报活动了。

    故《孙子兵法·用间》篇中云:“事莫密于间”,并强调重惩泄密者“间事未发,而先闻者,间与所告者皆死”。

    宋朝统治者对在间谍情报活动中“泄密”、“窃密”者的行为给与了严厉的处罚。

    宋朝军法明文规定:“漏军事或散号漏泄者斩”;“吏卒与贼私相交通或言语书疏者斩,仍没其家财”。

    对于官吏的泄密则有另外的惩罚措施。

    根据所泄机密的等级不同会有轻重不等的处罚措施,如事关朝廷机密“诸听探传报泄露朝廷机密事若差除(差除谓未出尚书省枢密院)流貳千伍伯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並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一般的情报“诸发运监司、经略安抚总管钤辖司人吏漏泄本司公事,杖八十;重害者加二等(重害谓机密事若奏劾徒以上罪及措置之类)”;若是直接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则要被处以极刑“诸以国家事宜若重害文书及干边防报化外者绞;未通报减一等,配二千里以上,並奏裁许人捕”。

    对于提供虚假情报的间谍直接处斩,“觇候谬说事宜更相推托及漏泄者斩”。

    熙宁六年(1073 年),“斩两地供输人、北界探事百姓王千”,原因是王千为冒领赏金而放火焚烧日沟驿庙。

    至于情报传递体系,由于间谍情报必须绝对保密,万一稍有疏忽,泄露军情或贻误军机,都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为了达到情报的快速、准确传达,宋朝主

第二百六十四章 由来(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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