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朔四郡,间遣人持文移至代州,非觇边虚实,即欲习知道里,宜尽窒诸间道,独留土石谷土磴路以示设险。”真宗从之。
以及宝元二年(1039 年),河北缘边安抚司于界河百万涡寨下至海口泥姑寨空隙处,增置巡铺。
这也起着防止间谍渗入的作用。
康定元年(1040 年),枢密院请下缘边部署司,应山险处,并沟堑以绝奸细出入之路。
还有就是禁止本朝人、外国人随意出入边境
间谍活动的主体是人,没有人的存在任何计划周密的行动都将无法开展,因此,要想阻止间谍活动的进行,最好的方法就是限制作为执行主体的间谍的活动。
基于以上的认识,宋朝政府力图将间谍的脚步阻挡在国门之外,或者在间谍将情报带出国门之前进行拦截,以达到防止情报外泄的目的。
宋朝政府对本朝人、外国人出入边境有严格的限制,并将其写入了法律条文中。如:
《宋刑统》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未入者,减三等。其化外人越度入境,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同。”
“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其有奸人出入,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
《庆元条法事类》载:“诸将岭南溪洞蛮人过岭北者,杖一百。诸北界人私入国中者许告人(非在河北、河东路获者,奏载),其知情容止者,徒一年。”
“诸随化外人出中国者,徒三年配淮南,未过界者减一等淮南编管,其
第二百六十四章 反制措施(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