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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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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抚使夏竦言。

    “河北沿边安抚司乞沿边捕盗官吏,如北界贼人深入近里,即便收捉。”

    “今相度如有外界人入来界内,守把巡拦人辄敢取财物不捉送官,从违制论,若收捉时器伏斗敌,即许御捍。”从之。

    皇祐二年(1050 年),诏河北转运司,沿边四榷场,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当重赏之。

    皇祐三年(1051 年),管勾国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密事者,请以军法论。在驿诸色人犯者,配流海岛。”

    治平三年(1066年)七月,诏令沿边居民三家至五家合为一保,不得舍匿奸细及亡背之人,如敢隐藏或同谋该诱过致资给,并听保中捕告。

    应外奸人,若获一人赏钱三百千,内奸出告一人,书生举子,依外奸给赏钱,仍补茶酒班殿侍。

    其余告获皆赏钱百千,即保内知情不告,减罪人一等,配千里外牢城。

    余保人不觉察,亦行严断。

    熙宁七年(1074年),诏:“五路缘边州军及大城寨居人,依乡村法团社立保甲,更不教阅,专令觉察奸细,告获一人,赏钱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奖。令监司点校、司农寺详定条约以闻。”

    崇宁元年(1102 年)六月二十九日,诏:“京师从来西北细人甚多,伺察本朝事端。今后如有能用心缉捕、勘鞫得实,支赏钱三千贯,白身更与补三班奉职,官员并与改转。”

    “令降空名度牒一百付府,并行货易,其钱桩管,止充上项酬赏。”

    同年七月三日,枢密院言。


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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