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增加了商人的经营表成本,后者自然造成了消费者对官茶的抵制,再加上封建国家无论如何也无法完全切断茶叶商品生产者与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这些都使茶叶走私拥有极其广阔的活动天地。
所以走私活动必然地成了榷茶制度的孪生子,从一开始就蔚然成风。
王安石说:“夫夺民之所甘而使不得,则严孛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扑流徙之罪未尝少弛,而私贩私市者亦未尝绝于道路也。”
另据天圣二年屯田员外郎高觌报告:“诸州军捕得私茶,每岁不下三二宗万斤,……并是正色好茶。”
北宋商人的走私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结帮合伙,武装走私。
如至和年间,福建商人范士举等竟结成了多达数百人的贩私锆茶团伙。
两浙的商人也是“聚结惴朋,私贩茶盐,时遇官司,往往斗敌”。
甚至“被甲荷戈,白昼公行”。
如果说合伙武装走私主要是中小商人的活动方式的话,那么富商大贾通常采用的走私办法便是第二种——额外搭带。
如天禧元年,参知政事李迪说有位名叫田昌的大茶商,按合法程序到舒州太湖茶场凭交引规定数量一次兑换了12万斤茶之后,“计其羡数,又逾七万”。
所以李迪请求命江浙制臵司立案审查,并“遣鹂使秤较商茶之逾数者,计其半没官”。
不用说田昌的这7万斤茶就是额外搭带的走私货。
2、偷漏商税,拖欠引息。
北宋贩茶的商税往往是按斤征收的,如川茶是住税6文一斤,过税2文,经一处税岩场征一次税。
第二百七十二章 榷茶买卖制度(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