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对方设计好的剧本来演了。
公诉人看着邓子军,又追问了一句:“邓子军,你能不能告诉法庭,你推到了刘雪梅的什么部位?”
“胸部。”
邓子军的声音不大,但经过麦克风的放大,还是让全法庭的人听了一个清清楚楚。
旁边席上的受害人家属是一片哗然。
公诉人的目的已经达到,他开始继续发问:“你以前是否看见过接刘雪梅去医院的救护车?”
公诉人的问题开始向案件的核心挺进。
公诉人的这个问题,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
要知道,邓子军所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
在我国,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发生了危害结果。
前者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后者则被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提都是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根本不能预见,那就不是过失而是意外事件。
回到本案中,如果邓子军明知死者刘雪梅患有心脏病,情绪不能过于激动,仍然与其发生很激烈的争吵甚至发生肢体上的接触,从而导致刘雪梅心脏病复发而死亡的话,那么认定其存在过失就比较容易了。
公诉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起诉意见,就必须要想办法证明邓子军明知死者刘雪梅患有心脏病。如果不能证明,这个案子也就没有必要再打下去了。
回过头来我们看一下公诉人的问题,公诉人并没有直接
第89章 邓子军案开审(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