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所的。
郝好:“第份证据,案被告人邓子军的通话记录,来源于移动通信公司。本通话记录可以清晰的看到,案发当天下午,被告人邓子军与号码为的号码有过分秒的通话。而在刚才法庭的调查中,所有现场目击证人均表示,邓子军没有打电话的行为。而的最后一次出车记录显示,他们接到报警电话的时间是下午,赶到现场的时间是。
“第份证据,案发时间段的现场附近监控录像一份,来源于市警局数据中心。该份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的看到,邓子军出现在现场附近最近一个摄像头的时间是。
“上述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时对证人的询问结果,足以证明,邓子军在离开现场时,刘雪梅并没有任何异常,她还有足够的精力对邓子军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其发病的时间,应该是在邓子军离开现场后分钟之时。”
……
在控辩双方举证完成后,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按照发言顺序,首先应当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整理了一下制服,正了正面前的麦克,开始发表公诉意见:
“……
“被害人刘雪梅因突发疾病,多次由救护车辆从家中送往医院,做为邻居的邓子军不可能不知道刘雪梅患有特殊疾病,……
“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刘雪梅属于特殊体质人员的情况下中,仍然与其发生绪过于况下,可能会发生危及生命的危险,而没有能够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刘雪梅死亡,其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其过失行为,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92章 邓子军案开审(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