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诉先锋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十五章 公益与私益相混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旁听席上的媒体记者们都懵了,甚至全国观看这起直播的社会公众也都被吴楷明这一路下来的法律术语弄懵圈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吴楷明代表的津港四中作为吴小琴起诉的民事诉讼被告,还这么开心?怎么会有人希望被告,还好像求之不得一样?为什么说要中止这场公益诉讼?众人脑袋里都是无数个问号。

    连张靓一下子都反应不过来,自己之前要吴小琴一家自己去提民事诉讼,她家不是说没钱吗?后来自己帮吴小琴一家去申请法律援助都没申请上吗?怎么突然又去自己去提民事诉讼了。

    张睿明旁边一名“津港之声”的记者抓着他问道:“张检,这到底什么情况啊?你给我们解释解释,为什么要中止这起公益诉讼啊?”

    张睿明当然明白了吴楷明的真实意图。他开始和这名记者解释法律原理:“这里面其实说简单也很简单,说复杂也很复杂,打个比方。化工厂排污水,检察院提公益诉讼就只能代表所有人,要求停止排污,恢复水质,因为检察院提公益诉讼是为了不特定人的利益,一般环境公益诉讼只能提消除影响,恢复生态环境。但是如果你是附近渔民,你的鱼被污水毒死了,你怎么办?检察院已经提起公益诉讼了,但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只能让工厂停止排污,恢复水质啊,你的鱼的损失还是要你自己去提民事侵权诉讼,让工厂赔你的钱,这就是公益与私益并行的问题。吴楷明就是想钻这个空子,因为之前有学者的论文在《人民司法》上提出: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并行的情况下,有必要予以协调。围绕私益诉讼优先或公益诉讼优先,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鉴于目前实践经验不足,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章 公益与私益相混(2/5)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