亩数田地的产量,例如镇长职田是五十亩,那么他每年都会得到农业公司平均亩产乘以五十倍的职田收入,在农业公司的田地中并没有一块五十亩的农田属于镇长。)
陈宪给了农业公司董事局监督问责农业公司总经理的权利,这个董事局成员只需要四分之一董事通过,就能对公司的账目等方面提出调查,一旦调查处问题,董事们就能通过投票决定是不是撤换总经理。
但董事局只能针对总经理,对于农业公司下面的各个领导层都无权干预,而总经理则有权撤换他下面的任何一位官员……
这一系列的措施,都是为了避免公司管理层侵吞公司财产同时又要避免董事会过分干预公司的运行,而降低了公司的效率。
当然,光是这些措施也无法避免公司的发生各种状况,要建立类似现代的公司制度,法律这个外力的介入和完善也必不可少,但这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陈宪需要很长时间来一点点完善商业法律的建设。
在这样的规定下,切身利益相关的农业公司董事会,甚至是镇上的行政人员都会自发的监督农业公司运行,以保证自身的利益。
为了提高农业工人的劳动积极性,陈宪一方面规定了农业工人的基本薪水,又给各级管理人员下放了部分奖金的行使权力,他还为土地的平均收成划了一道红线,只要一个小组所负责的土地在年终的收获是,超过一定的平均亩产,多余的部分无论又多少,都将有一半作为农业公司上下的奖金。
陈宪定下的这个亩产红线并不算高,只要用心耕种,肯下功夫,亩产超过红线两成左右并不难达到。
当然,这笔奖
一四零章:农业公司(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