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 ,徭役负担仍十分繁重,并出现了募役(雇人服役)、助役(津贴应役者)、义役(买田以供役者)等形式。
元代行“科差”,并有各项杂役,明代行“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为征银两,但各地实行情况不一。
清代摊丁入地,继承了一条鞭法的原则,由传统的以家资列户派役向财产税转化。
秦汉时由政府法律规定的成年男子必须为政府从事力役和兵役。开始服役的年龄,即傅籍年龄,秦时为17岁,孝景皇帝二年(前155)定为20岁,后改为23岁;免除徭役的年龄为56岁。
汉代徭役有正卒、戍边和更卒3种。正卒为二年,一年在本县作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或楼船,接受军事训练并负责地方治安;一年赴京都作卫士,负责保卫都城、守卫皇宫、陵苑,或为诸官府服务。
五十六岁以下的成年男子服二年正卒后一般规定可免除兵役,但遇政府需要,随时仍可征调服役,不得抗拒。
戍边亦称徭戍或屯戍,即到边疆从事“守徼乘塞”,汉律规定每人一生必须戍边一年,若逢边防紧急,则须继续留守六个月,官富子弟可出钱雇人代役,戍边者由官府供给衣食杂用。
更卒,是每个傅籍的男子除服正卒、戍边两种徭役外,每年还须在本县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从事地方的土木工程、造桥修路、治理河渠、转输漕谷等劳动。
因役人轮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不愿或不能亲自服役者,可出钱三百雇人代役,或官府不需其亲身服役而命令他出钱代役,曰“过更”,这笔代役钱称作“更赋”。也有因特殊情况
第七十四章:徭役(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