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十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州县官根据当年的通盘情况,以丁田分摊与各个纳税户。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
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与此同时,也可以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针对当今汉室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
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计亩征钱,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在中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
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
第七十六章:一条鞭法(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