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长莫及,也只能使用一刀切的办法。
这是把双刃剑,虽然在名义上保护了黎民百姓,但是也给地方政府与地主联合起来坑害群众的机会!
还有一条鞭法在明朝,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并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
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当地政府在一条鞭法之外另行增加徭役赋税,扰民非常厉害。
大体上在明朝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这个血淋淋的例子,你就能明白基层官吏的做派,在后世出土的汉简中,明确的记载了在河东郡,地方官府一年要收多少次税,甚至官员的个人花销都要进行摊派。
而且火耗问题同样出现在汉室,因为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
熔铸碎银的实际火耗为平均每两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实际征收的火耗往往高得多,每两达二至三钱,有时甚至更多。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
而在汉室,有着数量庞大的铜钱种类,孝武皇帝刘彻的五铢钱,秦的半两钱,高皇帝的两铢钱,吕后的三铢钱,太宗孝文皇帝的四铢钱,还有各诸侯王,各地商人铸造的钱币,其中以被剿灭的吴王刘濞的吴王钱最多,刘濞也是靠着铸造钱币巨大的利润才敢起兵造反。
就算是后来的孝武皇帝刘彻,将铸币权收回中央以后,大量回收各类杂币。
但是到刘询还在民间时,甚至刘询自己的潜邸钱库中,任然是各类钱币齐聚,宛
第七十七章:一条鞭法《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