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纳钱、纳奴婢,买爵到第九级以上即可免役。这样,汉代徭役的义务实际全落到中产阶级以下的人民身上了。
居役
到了汉代,仍称这种以抵偿债负的形式的出现的劳役为“居役”。《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释“更赋”语曰:“《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所谓“践更”,按照如淳的说法,是“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此又称:“卒践更者,居也。”那么,“居”的含义显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偿还之的意思。
由于所抵偿者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记·吴王濞列传·索隐》曰:“案《汉律》,卒更有三,践更、居更、过更也。”这里也提到“居更”。由此可见,汉代仍有称以役抵偿形式为“居役”的残留。
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以补车骑马。”
皇室的财政收入。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低。《汉书?贡禹传》:“武帝征伐四夷,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恢复旧制。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