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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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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零九章 山东的恶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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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收获增加,“秋成所获,倍于中土”,“衣食之余,纳租郑氏”。有一部分人衣锦还乡,又吸引了不少自发的移民。

    郑氏开发台湾的动机就是当地主,收田租,这笔买卖最后算下来赚的并不多,远没有海上的利益大,所以刘失去了郑氏的关注。

    这些移民后来的生活并没有那么美好,田地的收成确实远高于大陆,可是他们不但要向郑氏交租,还要向另一个地头蛇缴税,这个地头蛇就是荷兰人。

    失去了郑氏关注的移民们,逐渐沦为荷兰人的纳税人。

    荷兰人的税收种类繁杂,而且相当变态。

    就以最简单的走路来说,汉人经过高山族的村落,山川,都要向荷兰当局缴纳“过路费”。荷兰人规定,汉人不能私售鹿皮,只能卖给荷兰当局。之后又规定,汉人在热兰遮,赤坎等地区买房卖房,都要缴纳十分之一的税款。汉人买盐要交税,种植甘蔗不许私自出售,只能以低价卖给荷兰当局,以方便荷兰人制作白糖牟取暴利。汉人购买糖,蜡烛,烟草,鱼,甚至过年杀猪,冬天取暖,都要按照货物交税。

    当时一位荷兰东印度公司高级职员的话说:“我们简直想不出,还有什么办法可以从中国人手里拿到钱。”

    “宰”的如此狠,汉人的社会地位自然低,荷兰当局于崇祯五年(一六三三年)出台禁令,禁止台湾岛汉人拥有武器,违者轻者坐牢,重者甚至要枪毙,荷兰驻军有敢擅自卖武器给汉人者,也一律处以死刑。

    汉人不许在高山族的聚居区建房子,更不许未经许可,擅自和高山族住民接触和贸易。他们甚至在高山族村落中悬赏,凡是抓住擅自进入高

第四零九章 山东的恶仗(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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