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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帝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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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章盐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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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食盐的商人。还规定了“引界”——就是允许销售食盐的地区。
    开中法:就是当国家发生粮饷不足或者某一各地区发生水旱饥馑时,招募商人运送粮草等必须品到指定地区,完成任务后由官府发给他们盐引,商人凭“引”到产地领盐,然后到指定地点销售。当时的开中法有:纳米中盐纳马中盐纳布中盐纳钞中盐纳铁中盐等形式。就是运送米马布钞铁到指定地点之后,领取盐引。
    计口配盐法:就是由“有司”开出所管辖的州县的户口人数,派人到“盐使司”,领盐回县,然后配盐到各户人家,让他们交纳米粮或者钱钞,来充军饷。
    票法:就是在盐商不愿意去的偏僻山区,以及盐场附近私盐盛行的州县实行票法。票法规定每100斤盐交纳银8分,由土著商人交银领票,运销贩卖。因为票盐比引盐便宜,所以销售起来就快一些。
    明朝前期的食盐专卖制度中,产销制度比较完整,盐务秩序也比较好。因此,明朝政府从食盐中获得的利润很丰厚。
    但是到了后期,开中法久坏。盐商和官员相互勾结,盐引滥发或者官员不经盐引,直接将盐卖给盐商,亦或者盐商胡乱抬高盐价销售,联合盐枭肆意倾售劣质食盐。
    如今的大明盐政也的确是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江夏的盐政改革十分简单,就是将盐商纳入官府官制当中,只给一部分盐商颁发“专商销售许可证”,只有或得这些资格的人才能购买盐引销售食盐。
    这样等于就是把大部分人的利益剥夺,只给了一小部分人。而这一小部分人为了维持自己的利益,一定会和朝廷紧紧站在一个阵营之中,因为大家是利益共同体。
   

第二百三十二章盐改方案(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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