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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绝新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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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章 一诗毁名,千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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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吃人的凶恶目光。
    白青心中悔啊,自己怎么能找这么一个饭桶来做跑腿难不成我这名声毁了,官司也要完彻底成全陈止
    公堂外,激愤的人群也明白过来了。
    “陈少爷带着一个书童,现场放火又逃跑”
    “白青府上下都是酒囊饭袋么,这都抓不住”
    “说不通啊。”
    按新汉律法,官府判案需要的证据主要分五种。
    第一种是书证,是记录和证明案件情况的文书,多数是官府收集。
    第二种是物证,指的是对案件事实有证明效用的物件和痕迹。
    这第三种就是人证证词,至于这第四个,则是被告的供词,第五个乃是受害者陈述。
    五种之中有三种要靠个人的陈述,由此也能看出,在新汉朝判案,主审官要参考各方说法,就是这一点上,由于陈阿三的口无遮拦,让白青等“被害者”的陈述,转而对陈止有利的情况了。
    本来名声扫地、希望断绝,白青已经心灰意冷了,可听着公堂外的议论声,心里猛然窜起邪火,恨不得将陈阿三掐死
    杨永也皱起眉头来,这情况我不光不能敲打陈止,还得帮着他洗清冤屈,不然事情一传,说不定别人要说自己是个糊涂县官,逻辑都理不清,恶了百姓,民望跌落,对考评更加不利
    这个年代的判案,逻辑通顺是个很重要的指标。
    其实这个案子,当前的两点关键之处,除了戒赌诗之外,那第二个就是书童的存在。
    如果只是陈止一人,其他人还会觉得有隐情,说不定有陈府帮手,偏偏他带着书童,而白青、陈阿三等人叙述案情时也提到了

第七十九章 一诗毁名,千夫所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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