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战国之上杉幕府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大
中
小
第十三章 长尾武家法度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则没收其所领地。
    第十六条向属于他人领地的百姓追债
    对于他人领内的百姓,强制追讨负债的时候,之前必须获得领主的许可方可行事。
    第十七条守护不入地
    守护不入地收到保护,这点不得随意改废。但是,由于领主本人的失误造成的纠纷问题,还请不要介意长尾家的强制介入。
    第十八条春日山的守护不入地
    废除一切春日山城内领地的禁入保护权。
    第十九条航运税和关所的废除
    关于越后和佐渡的航运税,宣布废除。越后现在立即废除所有关所,废除关所通行税。
    第二十条以国家之名进行私人征税
    不向奉行报告,以国家之名私自征税者,处刑。领主私自征税没收全领;领主家臣私自征税没收其领地,并且在领主处寄食。
    第二十一条对于漂游船只的处置
    向佐渡国、越后国漂游来的船只,不得进行略夺,返还船主船只和一切货物。如果没有船主踪迹,则捐赠给受损的寺庙神社。
    第二十二条浮木的所有权
    不必确定浮木的所有者,发现浮木的人可自行处理浮木。
    第二十三条宗论废除
    诸宗的派别争论全部禁止。
    第二十四条寺庙的相续
    不先检查弟子的智慧和能力,不得将寺庙传予之。
    第二十五条与他国人结亲
    越后、佐渡不得与别国结成姻戚关系。
    第二十六条他国的合战
    越后、佐渡的国人,不得擅自参与他国的战争。
    第二十七条出仕

第十三章 长尾武家法度(4/6)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