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五百两银子这样的巨款,只能出城之后夺路南奔,如果有幸躲过清军探马、伏路兵,就能投入明军的保护之中。
而这些幸运儿的数量并不多。更多的人会在路上被清军抓住,当做流民打入各地庄子,成为农奴一样的劳力,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只是这些人能够逃第一次,就会逃第二次。连带着庄田里的农奴们也被感染了,掀起了新一轮的逃难风潮。
对于满洲人而言。包衣阿哈就是私有财产,财产大量逃亡就如同家里遭贼一般。崇祯十八年正月二十,重新回到中枢执政的多尔衮颁布了臭名昭著的《缉捕逃人法》。
依照此法:奴仆一次、二次逃亡,鞭笞后发回原主,三次逃亡处以绞刑;收留逃人的窝主则由处斩。这样轻重颠倒的原因并非多尔衮脑残,而是因为此法的立意就在于“保护财产”。如果逃了就杀,那对奴主而言不是一样损失巨大?
然而这对于逃人而言,等于有了皇帝给的“护身符”。逃亡中若是被人抓到,原本可能死于乱兵刀下,但现在只要高喊“我是逃人”,就可以只挨一顿鞭子,然后回去养伤筹划下一次逃亡。
此法一出。逃亡之人不减反增,明军也开始有意识地接应逃人,就连冬天不出海的渔夫也开始出海,只要能够接到一个逃人送回山东,官府就给一两粮票。
满洲权贵非但不认为这是立法的问题,反而认为是地方官员故意放纵、窝藏逃人。因为现在满洲人不可能出任府县一级官员,所以这种说法只是变相的“汉官可疑论”。在朝堂上的汉官自顾不暇,哪里会为下面的地方官员出头?地方官员对于缉捕逃人这种事原本就很恼火,更是纷纷上疏请求废除此法。
三六三 欲牵青色上柔枝(六)(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