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编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进行汇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由于形象、具体,使用时的方便、灵活,实践中经常出现“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的现象,甚至跃居于法令之上,造成宋代法制进一步混乱。
所以说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宋刑统》根本没有企图法典,而一般法律都是编敕的形式出现的。赵昺作为现代人不难想象出其中的混乱,大宋朝到自己已经是第十八位了,其间有多少事情发生,而敕更是不知道下了多少道,其中往往又是因时、因事的不同而颁布的。将这些全部作为法律实施,其中不免又重复或是矛盾,更因形势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依然参照执行,恐怕自己都打起来了,不乱才怪。
本来赵昺准备在进入临安后,商议国是时将俢敕作为一件大事来做,以统一国家的法令,却被‘休养’了,事情自然也就放下了。今天想到官吏的问题,他觉得应该尽快实施,一者可以用制度的形式重新划定两者间的关系;二者官员也不必因为不知法令而无法视事,从而减少对胥吏的依赖;三者通过律法约束官吏和百姓的行为,减少社会矛盾。
不过赵昺也明白制定、修改法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即便是现代从提出议案到实施都要花费数年的时间,何况在古代。而让他烦恼的是修订法律自己还说了不算,虽然叫做‘敕’,所有的敕条并均以皇帝名义颁行天下,而修敕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通晓法学的士大夫手里。
千万不要以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儿。朝廷
第847章 俢敕(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