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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证券(利益披露)条例》(securities(disnetterests)ordinance)和《证券(内幕交易)条例》(senet-siderdea1ing)ordinannetbsp; 可以说,1987年的股灾对香港的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个中原因不乏相关利益人的内幕交易行为。香港遂于1988年引进了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证券(利益披露)条例》,但这个条例直到1991年才宣布生效。《证券(利益披露)条例》的目的在于公开内部人的持股及其变动情况,防止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该条例规定了两类人负有利益披露义务,一类是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行政总裁(chiefexecutives)及实际上履行董事、行政总裁职能的有关人员。其中,行政总裁相当于国内《公司法》所规定的经理,在香港行政总裁是指由公司聘用的、在董事会的直接授权下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人,公司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行政总裁;另一类是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o%以上的大股东(substantia1shareho1ders),并且包括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受其控制的机构(aneto11edbyhim)。这两类人员在开始担任职务时或开始取得相应地位时,都负有初始披露义务;此后,如果股份或地位生变动,还要作持续的信息披露。至于需披露的内容及时间,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
《证券(利益披露)条例》实际上是香港为防止内幕交易所设立的第一道防火墙(firea11)。但是,对付这样一种复杂的违法行为,光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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