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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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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九章 以夷制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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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足,判处杀人罪不成立。王磊认为,鬣狗和西斯下属的案件与西斯和珍妮的案件无关。法官因为一件不相关的案件判定罪名不成立,王磊提出了抗诉。法院最终不接受抗诉,王磊提出了上诉。”

    曹云道:“这点王磊说的很对,这是两个案件。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罪名不成立,王磊在二审是有可能打赢官司。”

    刑案中控方要求二审与辩方要求二审不太一样,二审主要内容是辩证歧见。王磊认为两案没关系,西斯律师认为两案是同一案件。那么二审的焦点就在这里。二审不会再去查询杀人动机,证据之类等。如果王磊说服法官,法官认为两案没有直接关系,那案件会发回重审。重审理由为:两个案子没有直接关系。重审时要么法官接受这个理由,如果一审法官不接受重审理由,需要开合议庭。

    再说辩方二审立场。假设西斯在一审时,法官裁定两个案子没有直接关系,裁定西斯罪名成立。西斯上诉就非常具有技术性。要以什么理由上诉呢?如果只以两个案件的关系上诉,一旦二审维持一审看****就跑不掉了。这里就是被告优势,被告可以提出多项上诉理由,比如两个案子的关系,比如证据论辩被法官忽视等。

    再假设西斯二审有罪,死刑。那么案子还要过最高院,这可以说是一次最后的正式机会。这时候不会再讨论两个案子关系问题,这时候被告需要新证据,新线索才可能翻盘。原先庭辩过的问题不会再拿到最高院法庭上讨论。

    再再假设西斯三审死刑,死刑需要法务大臣签字。在这期间西斯最少有三个月甚至长达几年的时间。如果西斯获得了新证据,新线索,还可以提出申诉。申诉不

第三百六十九章 以夷制夷(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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