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贩子们的判刑倒是没有任何异议。
不过让s市中院的法官们争论不休的, 是这案子中的另外一桩关系。
当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 递交过来的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中, 恰巧提到了一件比较一言难尽的事情。
人贩子在供述的时候, 不知道是不是为了脱罪,一直强调说他们拿来卖的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同意卖的。
得知这一线索的公安机关对这个事情也比较重视, 就特意在分开审讯了被抓回来的人贩子。
这才发现, 被解救出来的孩子,的确有少部分的孩子是经过她们亲生的父母同意, 才交到人贩子的手里的。
而作为报酬,有些父母甚至还收取了营养费跟感谢费。
浑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后会被卖到哪里做什么,会承受什么苦难。
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且基本都发生在女婴与女童身上。
这就要说说这时候的生育环境了不管农村还是城市, 重男亲女的观念都还挺严重。
有时候孩子一出生,家里一看是个女娃,心狠点的为了招个带把的,就直接溺死了事。
稍微手软一点又不想养的,就算着时间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带走就算孩子命好,没人管冻死饿死的也不在少数。
再有点良心的,自家出点钱当奶粉钱, 再托个有门路的人, 打听一下谁家缺孩子,等联系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别人家养。
而这情况下, 要是找的中人靠谱,就会给孩子找个好去处,要是遇上个心脏的,转手卖给人贩子也说不准。
而这次公安机关们遇到的情况,除了上一种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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