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才可以遗弃罪论处。
而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钱财较少,所以只能以遗弃罪论处。
而且法理之外还有人情,这里头大多数父母不止一个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们的其他孩子,以后将没有直属监护人抚养。
有的法官则坚持:符合上述说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参与拐卖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抚养意图的人贩子手里,可他们为了巨额的补偿费,还是睁只眼闭只眼,选择卖掉孩子。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客观条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这种情况的都应该入刑,并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
还有的法官认为父母亲自参与拐卖案,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导致多个孩子死伤,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消极影响。
为了以儆效尤,但凡参与的父母,都应该与其他人贩子一罪论处。
而顾妩参与谈论的时候,第一、四个建议已经被否决,大家在围绕着第二、三两种观点争论不休。
后来经过好几天的讨论,并上递于高法后,大家才决定,参与拐卖亲子的父母:
如果被拐卖儿童没有重伤以及生命危险的。
不追究其中遗弃、但却没有明确买卖的父母的法律责任,只是交由公安机关,由他们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遗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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