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让我辩护人替我说。”
审判长:“请辩护人就刚才播放的搜查录像发表质证意见。”
法庭上所有人的目光都投向了肖玥。
肖玥微笑着向公诉人点点头:
“同意公诉人刚才关于白色晶体包数的解释,撤回先前关于鉴定意见书记载包数与搜查笔录记载包数不符的质证意见,保留搜查时没有证人在场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
肖玥语调平和,脸上仍然透着自信,她对公诉人的意见似乎早已心中有底。
审判长:“越士龙,你是否同意你辩护人的意见?”
越士龙:“同意。”
审判长又问其他辩护人:“其他辩护人对刚才的搜索录像及毒品包数有什么质证意见?”
王力和多位辩护人没有意见,其中一辩护人说道:“关于毒品包数不一致问题,属于瑕疵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情况说明,否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审判长向着公诉人说道:“公诉人,限庭后七日内,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听清楚了吗?”
公诉人点头:“听清楚,将在期限内提供。”
审判长又道:
“下面播放越士龙在刑大审讯室和看守所里的审讯录像。向公诉人、被告及辩护人说明一下,这几份录像时间较长,全部从头播放会影响今天的庭审效率。庭前,我已观看了全部的录像。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越士龙笔录当中记载他知道包里是毒品,并用手机上网搜过相关网站查阅后猜测是毒品的记载是否属实,那么我们就直接从这段笔录陈述的时间段开始看,控辩双方是否同意。”
公诉
第68章 法庭争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