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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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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云和黎敏,她们一个给陈凌提供海米那,一个教陈凌打绳结,两人都有协助自杀的嫌疑,可她们提供的只是陈凌在自杀中的辅助工具和方法,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自杀行为。除非可以掌握实据,证实李冬云和黎敏事先知道陈凌要自杀,进而提供“帮助”,这样才能定罪。
    然而要证实这一点基本是不可能的,首先要有逻辑紧密的证据链,光是一个人,比如方紫莹的证言是不成立的,所以就算在案件推理上,所有案情都可以还原,到了起诉阶段,依然是证据不足。
    也就是说,要想定罪李冬云和赵枫,还得从毒品线入手。
    至于方紫莹,她既不是警察,也不是直系亲属,更没有在陈凌发病的时候弃之不顾,所以就算她知道陈凌有自杀意愿,这样的“见死不救”也不构成犯罪。
    陆俨刚想到这里,许臻也正好提到几天前方紫莹曾和陈凌有冲突一事。
    陈础解释道:“其实在这件事之前,我们已经内部讨论过,准备给方紫莹减刑,但是这件事发生的太过突然,方紫莹担心陈凌打她的事,会误导我们的调查方向,影响减刑。就在昨天,方紫莹还跟我们反应过,见到赵枫三人凑在一起小声说话,怀疑她们在私下串供,想把陈凌的死赖在她头上。”
    陆俨无声的叹了口气,抬手揉着眉心。
    方紫莹的段位真是远远不及赵枫,她的每一次上告,都是她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永远都是孤立证言,没有实证。
    显然在法律认知上,赵枫一直都在吊打方紫莹,赵枫早就知道她这种教唆自杀行为不会受制裁,方紫莹却还在纠结串供。
    陆俨以前在禁毒也有过类似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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