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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当官那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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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 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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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条款,四厘会变成日息。”

    陈惇听他成功把“高利贷”扭曲成“违约条款”,道:“胡说八道,日息四厘,还不是违法的高利贷?《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你算算你超过几分了?”

    “你错了,”陆近辛一收折扇,道:“我们当时签订借据的时候,就是按月息四厘来算,别说是三分,一分都不到,哪儿违背了《大明律》?”

    不得不说兴盛昌玩了一收花把势,他们与人签订借据的时候,利息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而在文字上耍了花招,借贷人以为每月都是四厘的利息,其实第二个月开始,就属于未能在期限内归还本金,属于违约了。

    他们当然不承认这是高利贷,他们说的是“违约金不过是按复利的方式来算”。

    “没听说违约金还利滚利,不断上涨的。”陈惇道。

    “这就是催你快点还钱嘛,”陆近辛露出得意的神 色:“兴盛昌又不是慈善机构,借贷出钱,就是要收利息的,晚一日都是损失。”

    “既然说是利滚利,那就一定有本金,”陈惇道:“本金就是七万两银子对吗?”

    见陆近辛点头,陈惇就道:“七万两银子的本金,日息四厘,还说不是高利贷?”

    陆近辛立马道:“月息四厘,日息四厘是违约金。”

    “违约金没有利息,有利息的是欠款逾期利息,这两个可不能混为一谈。”陈惇道:“你刚才给我计算出五十八万八千两银子,如果是违约金,就不能按照叠利的计算方法;如果是欠款逾期产生的利息,那你就要承认这是高利贷。”

   

第七十三章 营销(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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