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其中,《名例律》为总则篇目,“名例”二字,源自《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齐律》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
《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李笠不是法学专业生,也不太懂法学,但看了《齐律》的这个结构(《名例》总则),觉得很合理,也很顺眼。
其三,《齐律》确定的“五刑”:死、流、徒、鞭、杖,李笠觉得很合理。
李笠品尝过梁国那很有特色的“测罚”之刑:将不招供者强行断食多日,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
他觉得南朝律法中,许多奇葩刑罚手段,真的该取消了,或者,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能滥用。
与此同时,《齐律》相比他国法典,优点是“明审简要”,并不繁杂,李笠觉得,这部法典,是自魏晋以来,最好的一部法典。
是一部“良法”,凝结了河北“法学界专家”们的多年心血。
那么,楚国的《楚律》(暂定名)的修订,应该借鉴《齐律》,
这没什么不好意思的,别人的优点,要学,只有这样,国家各方面才会进步。
但是,光有“良法”还不够。
制定一部“良法”,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
可若做不到“有法必依”,那么,再好的“良法”,也只能是“白给”。
以北边的齐国为例,高洋重视“法制建设”,但实际实行起来,却很惊悚:高洋根本就没有“法制精神”。
有一件事,让李笠印象
第十二章 法制(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