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命运的抉择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635页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公元1650年)五月初二日,弘武皇帝孙露正式在南京受禅登基,并当众颁布了《中华帝国弘武大宪诰》。由于《弘武大宪诰》在法律上给予了国会立法权。使掌握立法权的议会,与掌握内阁的任命权及国家行政权的君主,构成了两个权力中心。当然弘武时代的中华帝国依旧带有大量的封建残余。作为君主的弘武帝也依然大权在握,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均以君主马首是瞻。因此后人称中华帝国的这种特殊的政体为二元君主制。
    第36节 新朝官制
    弘武元年五月,明帝显德的一道禅国诏书为朱明王朝长达二百八十二年的统治划上了句号。伴随着旧王朝的结束,新王朝的诞生,中原各地也就此结束了延续6年的“军管状态”。取而代之的是中华王朝崭新的行政制度。
    新帝国将目前所能控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黑龙江、辽蓟、河北、陕西、山东、安徽、江西、直隶、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台湾,二十一“行省”。另设立乌思藏宣慰司、朵甘思宣慰司、沃儿都宣慰司、南洋宣慰司,四大“宣慰司”。故而时人又称其为“四司二十一省”。
    此外中华朝在地方行政机构设立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分设省、府、县三级政府。废除原来明朝设立的巡抚、巡按、道台等临时职位。改设“省政使”、“省御使”为省级行政、司法长官;“知府”、“监察使”为府级行政、司法长官;“知县”、“县丞”为县级行政、司法长官。宣慰司级政府则设立“藩司”、“总督”二职负责军政大权。以上地方官职均由中央统一任命。
    这种将地方行政与司法权拆分的布置

第635页(2/4)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