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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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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国的国会是由帝国各省直选产生。帝国首相虽由皇帝任命,但需要得到国会的支持才能就任组阁。国会有权否定内阁,对首相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首相下台。同样的首相也可以主动上书皇帝要求解散国会。
    而17世纪的欧洲市镇议会一般都可以直选市长。像威尼斯那样的共和国还可以直选“总督”或“执政官”。形成类似后世三权分利的制衡体系。在这一点上,中华帝国的执政体系虽然已经明确地分成了内阁、议会、司法三部分。可实事上,现在的弘武内阁与弘武国会均由复兴党所把持。身为帝国首相的陈邦彦,同样也是复兴党的党魁。就算日后复兴党不再把持朝政,帝国内阁也必须是由在国会中占有过半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组成。这种设定能最大限度的揉和内阁与国会之间的分歧,使彼此的关系较容易协调,稳固国家政局。但这种设定从某种角度上,也让中华帝国的立法权与行政权高度熔合,甚至连司法权也未能完全独立,而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熔合了起来。而作为皇帝的孙露更是一方面执掌行政权,另一方面又领导议会的立法工作。
    因此在欧洲人眼中的中华帝国议会并不标准。也不符合后世流行的“三权分利”概念。当然,17世纪的欧洲仅有“分权”的理念,尚未形成三权分利的理论。因此,在中国传教的欧洲传教士们更多的是用古罗马的制度来对照中华帝国目前的制度。认为这个古老而又年轻的东方帝国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式的“混合政体”。即所谓的由君主制政体、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组成的混合政体。当然,也有人依照中华帝国的立法权与行政权高度熔合的特点,将其称之为“熔权制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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