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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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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幽州(北京)处于军阀的轮番统治之中,财政独立。北宋年间,为加强中央集权,强化了中央财政,废除了“上供、送使、留州”之法。后至南宋,又时而恢复,时而废除,并不一致。元代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元朝,中央有大都宣课提举司、大都酒课提举司、京畿都漕运使等,地方有大都路都总管府所设主管田赋、摇役、工商税课的管理机构。明代财政,初为高度集中的体制,后随着经济发展,在财政上逐渐恢复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的三级体制。明朝,全国赋税由户部管理,顺天府设有都课司、宣课司、税课司、税课分司等赋税管理机构。
    在这方面,疆域广阔的中华帝国依旧还是选择了采用唐朝的分税体制,将国家财政分为上供、送省、留府三个级别。当然,诫于唐末藩镇割据时期,各地方军阀各自为政、财权分散的前车之鉴。中华帝国的税法由国会审定,再由内阁则依据国会审定的结果而制定相应的政令,府县则根据朝廷下发的政令制订地方条例。此外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总会有不平衡与差异。因而中华帝国并没有将上供、送省、留府三部分作为国家财力的决定性分配,而是将其作为国家税收在各级政府间的初始分配。由此还设立了岁赐、专款、库支等项目作为朝廷均横各级官府的最终财力使用权与行政的手段。
    理论上虽是如此,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上供、送省、留府三项之间的比例,关系到了各个府县衙门的日常政务与财政收入,更与当地缙绅财阀的纳税额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牵涉广泛,国会对朝廷财政预算的重视程度远高于首相的人选问题。因而内阁要像组新内阁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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